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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党校教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1年07月08日 来源:组织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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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社局,县市委党校,州委讲师团,州委党校各科室:

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红人社发〔202134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红人社发〔202135号)要求以及省、州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红河州党校教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职称

党校教师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评审范围对象及申报时间

(一)评审范围对象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行政学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以及省、州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红河州所属各级党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红河州委讲师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均可申报。

各级干部培训中心、电教中心等机构非党校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党校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党校借调、外聘等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二)申报时间

2021年8月2日至8月6日(工作日受理申报)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三)评审时间

党校教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间为2021年8月下旬。

三、申报程序

(一)州属单位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申报,所需申报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

(二)县市所属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的程序申报,所需申报材料由县市党校统一报送。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校(行政学院)姓党原则,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2.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3.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云南省党校(行政院校)系统相关要求。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申报党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历条件。

1.申报助理讲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者,见习期考核合格,可考核认定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员级岗位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员级岗位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5)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初级资质,现从事党校专业技术工作满6个月,且学历、资历条件符合者,可申报转评助教(助理讲师)职称。

2.申报讲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考核认定讲师职称。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2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考核认定讲师职称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聘任初级岗位满4年;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2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5)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并聘任助教(助理讲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6)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中级资质,现从事党校专业技术工作满6个月,且学历、资历条件符合,可申报转评讲师职称。

五、申报材料

(一)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用A3纸双面打印,中缝装订,保持页面结构和规格完整,不得更改表格格式和顺序。

2.《资格审议、评审名册》一式1份(用A3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中级、初级分开填报,由县(市)党校汇总上报,不得更改表格格式。

3.《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情况简表》一式20份(用A3纸打印),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材料审核人同时在“任现职以来主要教学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主要科研情况”两栏的空白处写明“经审核,情况属实”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各类证件材料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一式1份。

按照公示材料、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诚信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聘书复印件(取得现职称或同级别职称以来的聘书)、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任现职以来培训(进修)证书复印件、任现职以来表彰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

5.科研成果材料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一式2份。

主要包括履现职或同级别职称期间发表的论文、论著、作品、咨政报告、社评等资料复印件。按照署名性质为独撰、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的顺序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发表的论文论著等复印时需同时复印刊物封面、刊物目录(在本人发表的题目和姓名下加划红线标识)以及发表的正文,个人专著或合著的装订本著作难以复印的可提交出版的现本。

6.评审送审论文A4纸复印装订成册,一式2份。

单独从发表的论文、论著、作品、咨政报告、社评等资料中任意挑选2篇作为本次评审的送审论文,装订成册并附目录。

7.申报评审过程中涉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需要计算时间的情况,均以2021年831日为截止时间。

8.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健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拟推荐人员,用人单位须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报送公示情况相关材料。

(二)其他要求

1.用人单位主要领导为职称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报送、审核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请对照职称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红河州委党校将加强对申报各环节反映问题的核查,进一步加大倒查力度,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推荐,或审核把关不严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员申报资格或撤销已通过的职称资格,情况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或个人调查处理。

2.填报人和审核人在录入《资格审议 评审名册》时要规范填报,特别是在专业名称、资格取得时间、履职时限等项目时要与取得的各类证书资料逐一核对,所填信息必须与《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中的内容一致,必须与取得的相关证件、证书中的内容一致。

3.申报职称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资格审议 评审名册》备注栏注明调入时间。

4.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所有申报材料中需要签名、签字的地方,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中性笔、钢笔书写签字,不得直接打印。

6.同级职称聘期中间有断续的,断续时间不得计算在履现职时限内。

7.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近期免冠小一寸照片1张(红底或蓝底渐变)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8.材料报送请按时间要求及时提交中共红河州委党校组织人事科,材料不全、填写不规范及逾期报送的申报材料均不予受理。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材料仅清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其他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存档备查,清退时间2021年10月31日前,逾期不再办理。

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南段州委党校知行楼214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文珍0873-3649500   13887337406  

              金利涛0873-3649540   18988359521

              李会冬0873-3649540   15391313003

 

 

附:1. 送评材料一览表

2. 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

3. 资格审议、评审名册

4. 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情况简表

5.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诚信承诺书

6.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