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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初探
2014年02月26日 来源:中共红河州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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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观点、新要求,富有深刻含意,具有里程碑意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将成为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论断的提出,也为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和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时代要求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解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凸显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和强化执政理念的法治体现。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不谕加强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是对法治思维的拓展与延伸,包含了社会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更加丰富的内容。在这一大背景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进十八大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恰恰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应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提升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领导干部推进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奋斗目标,深化改革成为中国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但是面对如何改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领域内改革路径选择等重大课题,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十八大报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最优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则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这一层面来讲,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应当更加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内在要求。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提高领导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管理的法治需要。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时期,面临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与此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二、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法不依的问题突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目前在我国的执法和司法领域,有法不依的问题依然突出,如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二)违法不究的问题经常发生。违法不究的问题在一些地区或部门已经见怪不怪,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追究,如一些刑事侦察机关不给控告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导致监督难和救济难的问题。一些私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和拒付员工节假日300%的加班费劳动报酬问题都比较普遍。一些医院的医生长期收红包、乱开与病情无关药品的问题等等。

  (三)工作方法的问题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心理,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的问题不到位。一是个别领导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很多矛盾纠纷都是因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细致造成的,也可以说是有些领导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如果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

  (五)法治思维意识淡薄的问题多发。有的领导干部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一提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是治“民”,出现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认为“有法无法,无法有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有的领导干部追求GDP至上,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六)法治思维能力不足的问题时而可见。有的领导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某些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可以决策的事项,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致使决策违背法律的根本目的。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办,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还突出表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

  (七)忽视决策程序的问题还有不少。近年来,有的地方领导为了盲目的实施政绩工程和脸面工程,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违反物权法和征收补偿条例,违法征地、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多起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和促进GDP的增长,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兴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干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事,没有认真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导致决策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领导干部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首先,应当加强《行政法》知识的学习,重点掌握、履行与职责相关的行政执法知识,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通过学习弄清自己的法定职责与职权,知道哪些事情必须做,哪些事情不能为,违法后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湖北天门和贵州安顺在行政执法中,领导干部授意或命令下属暴力执法被追究责任的教训发人深思。领导干部应当熟悉行使权力的主体、权限、程序和时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领导干部还应当掌握一些与履行职务、行使权力有关的《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学》等相关知识,有利于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培养法治思维理念。首先,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使其认识到什么是法治思维,为什么要运用法治思维,怎样运用法治思维,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其次,要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减少官民对抗,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要把握多种思维方式的合理运用。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使决策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其次,要提升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首先在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的长效机制。在学习形式上,要通过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通过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学习内容上,既要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重视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

  (三)努力克服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是以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主观随意性;而法治则具有客观上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反对人治思维,就是要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实事也一再证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只能越维越不稳,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四)考核依法履职水平。要像考核经济指标一样,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懂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必须服务于人民,自觉主动地抓好纪检监察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要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转变“官本位”思想,杜绝“特权”思想,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做到用“法治方式”来行政。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防止和纠正公有权力私有化和商品化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要做到:唯德才授权、以法规制权、以集体控权、靠群众督权。

  (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治德育的宣传教育活动。一个国家即使有了比较健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坚持抓好立法、司法、执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方式,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