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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红河州委党校、红河州行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2年04月05日 来源:中共红河州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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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使党校科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本着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的党校工作理念,不断促进党校学术研究工作的新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州情研究,充分发挥党校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校党委会的领导下,对学校的学术研究规划、计划和方案进行审议,正确把握学术研究发展方向,开展学术活动,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评审和确认学术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性的工作事项。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学术研究带头人共9组人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7人。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州情研究室。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除学校领导外,应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里有比较扎实的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突出。同时应具备公正、公平、无私,勇于追求真理,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学术民主的良好品德,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若有退休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予以临时增补。委员无故连续2次不履行职责的,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须由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通过、经校党委会批准方为有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必须坚持和严格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对有关特殊的学术研究问题上,也要注意保护、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和建议。若所议项目涉及学术委员会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1)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2)确定学校学术研究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及时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发展规划、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同时必须加强和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3)对学术研究项目立项计划和学术交流项目进行审查,对学术研究成果给予鉴定和验收,以及评审和确定各类申报奖励科研成果的材料、资料;(4)积极指导、引导、组织和开展全校性的学术研究交流及教学研究活动,实现教学科研的双向互动发展,推动教学科研工作不断上新台阶;(5)及时处理和解决其他适于学术委员会办理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3)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4)对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义务;(5)完成学术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经费保障:学校对学术研究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和业务经费给予保障,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外捐赠的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学术委员会对校外捐赠的学术研究经费有合理使用权。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