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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委党校 红河州行政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2012年04月05日 来源:中共红河州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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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进学校的科研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党校科研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强科研管理,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对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多出成果、多出好成果,发挥好红河州委党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科研工作管理范围

  第三条 科研管理内容包括:1、对科研工作方向和目标的管理;2、对科研工作流程的管理;3、对科研成果发表和运用的管理;4、对科研课题项目资助经费和科研成果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州情研究室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 科研课题项目级别、分类。1、级别:国家级、省级、省级系统项目、州级、校级等五个级别;2、分类:集体科研项目、个人科研项目、委托科研项目、参与合作科研项目等四个分类。

  第三章 校管科研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校管科研管理工作流程:1、州情研究室和学术委员会明确科研项目重点及指南;2、教职工申报课题选项;3、学术委员会审定选题;4、申报人进行课题论证; 5、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课题;6、校党委审批立项课题;7、州情研究室登记备案;8、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研究;9、按期提交课题研究成果;10、学术委员会作出结题结论;11校党委审批及结项;12、州情研究室注册备案;13科研成果运用和发表。

  第七条 课题项目立项程序:1、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提交的课题选项进行确定,并要求进行课题论证;2、申报人按要求对提交的课题论证进行论证和答疑;3、学术委员会在对课题论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能进行评审表决,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获得课题立项。

  第八条 对所有申报的科研课题获得立项后,校州情研究室将进行张榜公示,并通知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者本人,同时签定立项协议。

  第九条 课题项目启动时间安排:除个别特殊课题必须在当年内完成的课题外,为使研究者能够充分采用最新的数据资料,保证课题研究质量,对常规课题的时间安排是:每年的6月1日—7月30日为课题申报者酝酿选题方向时间;8月1日—9月30日为课题申报者确定选题的时间;10月1日—10月15日为课题申报者向学校州情研究室提交课题选项时间;10月20日—12月20 为校学术委员会对课题的审定、确认和立项时间;12月30日前所有申报、审定、确认和立项工作全部结束。次年1月1日开展课题研究工作,4月25日前向州情研究室提交课题研究成果,4月26日—5月20日学术委员会对所提交来的课题成果进行鉴定、评审、验收和结项,5月30日前所有课题工作全部结束。

  第十条 课题项目立项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课题立项评审的基本要求是:

  l、实用性:研究课题具有普遍性意义和推广价值,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科学性:研究课题理论依据正确、体系完整、论证充分、逻辑严密。

  3、必要性:研究课题能切中现实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实践中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

  4、可行性:研究方案的设计规范、合理、科学,措施具体、对策明确,思路清晰、方法科学,且切实可行。

  5、创新性:在州内尚未有人研究,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具有学术性、前瞻性和创新性。

  6.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并在15天内组织开题。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0日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情况报告,经所在科室签署意见,并报送学校州情研究室,经学校州情研究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校党委。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由学校州情研究室核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有效:1、要求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2、要求改变课题名称的;3、要求改变课题成果形式的;4、要求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和改动的; 5、要求延期课题完成时间的;7、因故要求中止或撤销课题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述的课题研究成果,将不予结题。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州情研究室提出请示,经分管领导同意,校党委决定撤销课题:1、课题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2、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3、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5、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十五条 课题结题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属不合格的课题,学校不再拨付余下的课题资助经费。

  第四章 外单位委托和合作课题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外单位委托的课题是指,课题研究的全部工作由学校教研人员完成的课题:1、委托学校的课题,既可以由校党委指定课题组或个人来承担完成,也可采取课题招标方式进行。2、委托个人的课题,既可以个人独立承担完成,也可以自愿组成课题组来承担完成。

  外单位委托课题,应报告学校领导同意,同时到学校州情研究室登记备案,以便于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合作课题是指与外单位人员一起承担和共同完成的课题,包括:1、由学校指定教研人员参加的课题;2、邀请学校教研人员参加的课题。

  合作课题,应报告学校领导同意,同时由课题承担者到学校州情研究室登记备案,以便于统一管理。

  第五章课题成果的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向学校州情研究室提交课题鉴定、验收、结题申请书及研究成果,由学校州情研究室统一向学术委员会委员分发课题承担者所提交的鉴定、验收、结题申请书及研究成果,并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年度校管课题鉴定、验收、结题的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认真阅读、分析和研究课题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课题研究成果鉴定、验收、结题的基本标准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严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成果设计的基本要求;

  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对策、建议及措施方案是否具有实际工作的指导性;

  4、项目研究成果所采用的依据和所应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可靠和完整;

  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科学性;

  6、项目研究理论依据是否正确,体系是否完整,文句是否严谨,论证是否充分、逻辑是否严密;

  7、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8、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第二十一条 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项目,报校党委批准后正式结项。凡获准结项的课题成果,以校内文件的形式发出通知,并张榜公布结项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1、获得国家级优秀奖以上的;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3、获得州级二等奖以上的;4、获得校内科研评奖一等奖的。

  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成果,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课题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级别经费资助标准:1、国家级课题(15000 元);2、省级课题(10000 元);3、省级系统课题(6000 元 );4、州级课题(4000 元);5、校级(3000 元);6、参与课题学校按照相应级别标准的(40 %)资助。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资助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1/3,课题结项后全部拨付。州情研究室要对经费资助情况进行把关和备件。

  第二十五条 委托课题:1、受学校委托的课题,以校管课题标准的经费资助;2、受外单位委托的课题,若没有明确规定课题经费的以按照相应级别标准的( 40 %)经费资助。若委托单位有经费补助的,由学校补足经费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著作经费资助标准:国家级(10000 元);省级(5000 元)。

  第二十七条 同一课题而在不同级别的立项、结项,以最高级别标准的经费资助。

  第七章其他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全校每年度,即12月30日前的科研成果全部进行量化打分。打分标准为:

  1、国家级刊物分为A、B、C三类:A类每篇论文及调研报告为100分,B类为80分,C类为60分。A类:《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经济日报》《新华文摘》;B类:《哲学研究》《经济研究》《科社研究》《法学研究》《党史研究》《历史研究》《中央党校学报》《学习时报》《理论动态》以及国家级核心期刊和全国重点大学《学报》等刊物;C类:中央党校各学科部创办的刊物、中央及各国家机关部委创办的刊物。

  2、省级刊物分为A、B两类:A类每篇论文及调研报告为60分,B类40分。A类:《云南社会科学》《思想战线》《经济问题探索》《云南日报》以及省级核心期刊;B类:省级各机关系统创办的刊物,一般普通大专院校创办的刊物。

  3、州级刊物分为A、B两类:A类每篇论文及调研报告为50分;B类为40分。州级A类:《红河》《红河日报》;州级B类:州级机关各系统创办的刊物

  在其他各省市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以按照上述标准记分,并作为年终科研成果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继续执行红校办字[2008]10号《中共红河州委党校科研成果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三十条 同一篇论文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发表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以最高级别的标准奖励。

  第三十一条 正式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理论研讨会征文入选论文(以通知书为准),未开展评奖或未获得评奖的入选论文,由州情研究室核准和经校领导批准同意后,以相应级别的鼓励奖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凡在奖励范围内的成果发表后,在年度末按通知要求持成果原件或相关证明到学校州情研究室审核登记;本年度科研成果必须在12月25日—下一年的1月25日前申报工作结束,若无特殊情况者,愈期不再申报和不再补报。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若与《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及资助办法》不符的则按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 1 月 18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