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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销案频发看社会管理创新--以蒙自市法院传销审理实况为例
2012年12月24日 来源:中共红河州委党校红河探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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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2006年3月以来,传销活动由楚雄、曲靖等地流入蒙自后,不断迅速发展,成为影响蒙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2009年10月16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以“揭密人力资源骗局”为内容,披露了发生在蒙自的传销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蒙自市传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据公安机关统计,蒙自传销活动最猖獗时传销窝点达200余个,人数多达1.6万余人。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正式施行以来,蒙自法院共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22件,涉案人员46人,涉案金额多达2亿多元。笔者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这些传销案件,认为有以下8个特点:

  (一)传销人员来源复杂。在审结的22件传销案中,46名被告全部是外省市人员,来自全国12个省份,其中地理位置最近的是四川籍,最远是黑龙江籍,尤以湖南籍最多有16人,黑龙江籍次之有11人。传销人员以省份划分,结为不同体系的传销组织。

  (二)传销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多为农民或无业居民。涉案的46名被告人中,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的有33人,高中文化9人,大专及其以上文化4人;农民或无业居民41人,下岗工人2人,退休干部3人。

  (三)传销人员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多为亲戚、朋友或老乡。22件传销案中,有13件案件的被告人为2人以上,共同被告之间均是亲戚、朋友或老乡关系,被发展为下线的参与者也大多是亲戚、朋友或老乡,充分暴露出传销活动“发展一个就是发展一家,发展一家就是发展一家族和一村”的连锁反应和危害后果。

  (四)传销人员年龄结构有大有小。在46名传销案被告中,50岁以上的有13人,40岁—49岁以上的有26人,30岁以下的有7人,占被告人数的83%。40岁以上人员大多为农民或失业人员,二次就业困难者,30岁以下人员大多属于一次就业困难者。而30岁—40岁人群,由于职业稳定,从事传销活动的相对较少。

  (五)传销人员的主观心理都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22件传销案中,由于涉案人员大多是无业人员或农民,经济条件不好,想要扭转经济状况,过优越生活的心理十分突出。传销活动无产品、无店铺,靠贩卖份额而不必通过辛勤劳动便可获利,有极大的诱惑力。

  (六)传销案件大多以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连锁经营为由。22件传销案中,有9件被告人陈述,他们骗取下线信任的方法就是编造和鼓吹国家在西部大开发中有秘密项目在筹集大量资金,参与后可有丰厚回报。如车某组织的传销活动案中,为吸引更多人参加传销组织,车某编造了“蒙自人力资源连锁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部分,国家通过秘密投资让普通人飞上枝头做凤凰”的美丽谎言,并向亲戚朋友鼓吹“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连锁业是国家的一项隐蔽工程,投入越多,回报越大,一年可赚几百万”。

  (七)传销组织极其严密。蒙自传销组织以“五级三晋制”为等级划分方式。以皮某兄弟二人组织的传销案为例,“五级三晋制”具体为:有1至2份称业务员,有 3至9份称业务组长,有 10至64份称业务主任,有 65至599份称业务经理,有600份以上份额后就成为高级业务员。被抓获时,皮甲累积份额68份,达经理级别,皮乙累积份额58份,达业务主任级别。传销组织以金字塔方式存在,及其严密,位于塔尖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在外省市遥控指挥,这也成为为何传销人员打击处理一批又来一批,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蒙自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级别多为三级和四级,46名被告中,有业务主任5人,业务经理15人,高级业务员级16人。

  (八)案件来源多为群众举报。22件传销案中,有9件是被告人在宾馆、餐馆召开经理会议、上课时被群众举报,有2件是被告人在开展传销活动时被群众发现后扭送公安机关。群众路线是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宝,人民群众成为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重要力量。

  二、传销活动的危害

  (一)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法律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传销活动引发道德失范。传销活动是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导致社会诚信体系崩溃,道德规范遭到冲击怀疑,使道德的潜在规范行为作用受到严重破坏。

  (三)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稳定。首先,传销活动给参与者自身及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甚者因被骗走全部财产,流落街头,行乞为生。其次,传销多是发展亲朋好友同乡为下线,欺骗亲朋好友,夫妻反目、好友结仇等现象屡见不鲜,引发了大量家庭及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困扰。

  (四)传销犯罪引发的其他犯罪不断增多。传销本身就是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具有很强的连锁反应。有的被害人为挽回经济损失,被骗后反而参与传销组织欺骗他人;有的被骗后无后续资金,通过盗窃、抢夺、抢劫等非法途径获取资金;有的为追回被骗财物对传销人员采取极端报复行为。2011年,蒙自法院审理了2件因参加传销后无经济收入引发的抢劫案件,审理了1件为追回被骗财物非法拘禁传销人员致其死亡的案件。传销活动引起的不良连锁反应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因素。

  三、蒙自市传销活动猖獗的原因分析

  (一)特殊背景。蒙自传销活动从无到有、从隐秘到公开半公开,传销人员从几人、几十人迅速发展到上万人,近到四川、广西,远到黑龙江,全国各地传销组织齐聚蒙自,这既有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我省桥头堡建设的大背景,也有蒙自地处滇南中心和桥头堡建设前沿区位优势的小环境。尤其州府回迁后,蒙自抓住系列重大机遇强力推进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建设,项目、资金、人口、信息大量涌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极易成为传销人员利用的说辞,成为传销活动的温床和土壤。

  (二)社会原因。就业、投资困难,成为传销组织成长的社会原因。目前,就业难、投资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传销组织以传销为就业的新门路,以新的投资渠道为引诱,利用当前就业难的困境,投机取巧,骗取无业人员的信任。案件情况显示,加入传销组织的群众基本都属于无正式固定职业,或者手中有些闲钱想找些投资渠道,却暂时无法找到合适渠道的群众。

  (三)个人因素。人性弱点被传销组织充分利用。传销组织虚夸传销致富捷径,对普通群众形成极大的诱惑力。他们利用一些群众发财心切的特点,以宣扬“低投入、高回报”的伎俩对群众进行“洗脑”,并让传销组织中的所谓成功人士讲授心得、宣传成效,使群众不知不觉中受骗并陷入传销泥潭。在刘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案中,刘某在拉拢人员参加“洗脑”课程时,声称国家在蒙自投资项目,名为西部人力资源开发,每人最低只要交3800元,最高交33500元,一年就可以赚到100多万元。此外,为进一步体现传销活动的成果,刘某所在传销组织每月还举办大聚餐,由新晋升的“老总”现身说法,由于“老总”就是加入传销组织群众的亲朋好友,其现身说法具有强大的说服力,使得原本尚未下定决心加入传销组织的群众纷纷打消顾虑、信以为真,加入传销组织。

  (四)法律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正式入罪,但由于传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立法相对滞后,目前使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疲软是在审判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立案、处罚标准不科学、证据收集困难等严重困扰审判机关。二是行政处罚效果甚微。由于传销行为入罪标准较高,打击传销行政处罚应唱主角,但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工商管理处罚条例》没有对处罚传销行为作具体规定,仅按2005年11月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办理传销案件,打击依据、打击力度存在不足,难以对传销活动起到打击惩处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销活动的存在、蔓延既有社会环境的客观原因,又有传销人员主观方面的原因,为有效遏制传销活动,笔者认为应从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上下功夫。

  (一)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制度。传销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跨地区实行异地传销。据蒙自市公安局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1年全市实有人口41.4万人,城区实有人口17.5万人,其中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4.7万人,占城区实有人口的四分之一。据摸底调查,未登记的流动人口至少是已登记流动人口数的一半,也就是说,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传销人员到本地后首先就是租房落脚。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但实际管理中,确实登记的少之又少。 建议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管理,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切实纳入辖区派出所的管理之中。社区民警及协勤人员要经常深入社区,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对外地人租住房屋以及外地人经常聚集场所要加强管控;还要及时与社区和中介组织加强联系,建立起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渠道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机制,以“准确分析、精确打击、有效防控”为原则,提高防范和打击能力,掌握工作主动权

  (二)建立国家、地区发展计划、项目投资信息公开制度。由于我国目前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导致民众对国家发展计划、项目投资不了解、不知情,使传销组织有机可趁。建议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区开发计划、项目投资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畅通渠道、丰富载体等形式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群众对非法传销违法性的认识,杜绝侥幸心理。传销活动涉及群众人数众多、社会涉及面广,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使群众清晰了解任何形式的传销均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深刻揭露非法传销的危害性、欺骗性,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使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勤劳致富理念,避免“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

  (四)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在我国,社区是城乡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每个个体不可避免的都要归属于社区,社区要发挥好管理功能、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教育功能、安全稳定功能。因此,要预防和治理非法传销,基础在社区。建议:一要加强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的建设。通过加强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的建设,强化社区管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使社区群众有归属感、信赖感。二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教育、维稳功能。以社区为单位对社区内的常住人口进行宣传教育,从思想观念上抵制非法传销,对传销行为决不姑息、不纵容、不参与;对流动人口进行严格管理,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了解流动人口动态。

  (五)建立无业失业人员救助培训管理机制。重点对无业失业人员进行有效培训,使无业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致力于失业救助制度的改革,设定救助天数,促使无业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在社区管理中,要将无业失业人员作为重点人群,加强教育、监管,并积极利用信息优势帮助他们就业。

  (六)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法律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刑法修正案(七)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入罪,2011年公安部、最高检联发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细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立案的标准,将立案标准定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为打击传销活动填补了法律空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但在实践中,存在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建议使用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对传销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如将级别、人数、份数、金额等分别细化,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情可进行单选或多选。二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目前,对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工商管理处罚条例》没有对传销处罚的相关规定。《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处罚仅限于经济处罚,威慑力不足以震慑传销人员。建议将禁止传销用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对情节较为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传销人员增加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措施;三是强化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之间的衔接,尤其是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使打击传销具有法律上的延续性,不致留下法律空白。